「南迴鐵路搞軌案」纏訟多年,最高法院24日下午維持高雄高分院更三審判決,判嫌犯李泰安13年徒刑定讞,法官認定李泰安與胞弟李雙全(已自殺)涉嫌破壞南迴鐵路鐵軌等設施,造成列車出軌翻覆,殺害李雙全的妻子陳氏紅琛,詐領鉅額保險金。

李泰安被控於95年3月17日,與胞弟李雙全涉嫌破壞南迴鐵路鐵軌等設施,使行經屏東路段的列車出軌,造成翻車事故,殺害李雙全的妻子,企圖詐領保險金。

全案一審時認為李泰安只涉及最後一次搞軌案,因此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時認為他三次搞軌案都有參與,判處18年有期徒刑,被最高法院三度發回更審,更三審時法院用《速審法》依殺人罪,改判處他13年徒刑。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已輕生的李雙全才是主謀,24日維持更三審判決,判李泰安13年徒刑定讞,最高法院也啟動防逃機制。

南迴搞軌案大事紀

95年3月17日,台東往高雄的96次莒光號列車行經內獅車站與枋山車站間,因鐵路遭到破壞導致列車出軌,三節車廂也翻覆至一旁的蓮霧園中造成1人死亡、2人受傷,死者為李雙全越南妻子陳氏紅琛。

95年3月20日,台東警方接獲檢舉,指李泰安和李雙全替陳氏紅琛申請巨額保險,保金高達7600萬元。

95年3月21日,屏東地檢署展開調查。

95年3月23日,李雙全清晨上吊輕生,警方在解剖陳氏紅琛遺體時,發現陳氏紅琛身體有被針筒注射。

95年5月27日,檢方聲押李泰安,最後法院裁定當庭釋放。

95年6月2日,屏東地方法院2度開庭,審理李泰安的聲押案,因秘密證人指證,李泰安被裁定收押。

95年7月28日,檢方依殺人罪起訴李泰安並求處死刑。

96年5月23日,屏東地院一審時,判處李泰安無期徒刑。

96年11月16日,高雄高分院認為李泰安不只參與一次搞軌案,因此改判李泰安16年有期徒刑,以20萬元交保。

99年7月30日,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改判李泰安13年徒刑。

102年2月7日,高雄高分院更二審,依殺人罪改判李泰安無期徒刑。

104年2月13日,高雄高分院更三審,判李泰安13年。

105年3月24日,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更三審認定,依共同殺人罪嫌判處李泰安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6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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