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2017年11月6日 上午11:53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6日電)立院財委會今天臨時提案通過,金管會須禁止金控董事或監察人遭解職後,5年內不得在其他金融業出任負責人,並不得擔任證交所等證券相關單位董事,被稱為是「何壽川條款」。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今年因涉及三寶超貸等弊案,遭金管會解職。但他還兼任證券交易所董事,因而遭受外界質疑正當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顧立雄今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備詢時表示,金管會已經要求永豐金證券改派在證交所的董事。

不過,立委認為只有用口頭的「道德勸說」無具體效力,包含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民主進步黨立委江永昌等人臨時提案,要金管會運用監理權限與行政管制作為,針對遭金融法規解職的金控董事或監察人,解任後5年內不得在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期貨業等其他金融業出任負責人,亦不得擔任證交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董事,被外界形容是「何壽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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