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姿羽採訪整理
聯合新聞網2017年5月2日

■李永然

網路名人谷阿莫以「X分鐘看完電影」竄紅,將電影、連續劇剪輯重要片段後,加上旁白、字幕,帶點「惡趣味」的方式讓民眾可以快速了解劇情。最近卻踢到鐵板,陸續有片商控告他未經授權改編重製,已違反著作權法。

電影圈、創作圈普遍對谷阿莫的重製行為表達不滿,但仍有不少谷粉認為「沒什麼大不了」,某種程度也凸顯了台灣民眾對著作權認識不足。其實,在網路自由摘取他人著作,然後加工編輯、收錄出版,都屬於實務上常見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有二大基本概念,一是屬於可享有著作權的標的,二是有著作權的著作物,若要轉傳、重製等情形,涉及著作人是否同意的問題。

著作權法明定,憲法、法律、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依法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政府公文等,都非著作權標的。換句話說,其他具有原創性的著作物,如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社聽、建築甚至電腦程式等著作,都屬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權標的。

要注意的是,台灣對著作權保護是採「創作完成保護主義」,也就是創作完成就會有著作權,和商標、專利需要註冊不同;因此,民眾在網路任意下載、轉傳等行為,都必須留心侵權問題。簡單來說,如果要使用別人的著作,必須經過著作人授權,如果沒有經過授權使用,就要看有沒有合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

實務上較常見的情形,是學生做報告、寫論文時,直接上網「全文摘錄」他人著作,或是民眾在網路上自由摘取、彙集他人作品,然後傳輸、收錄甚至出版,都容易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是要保護原創,鼓勵創作,因此在「合理使用」的界定上,如果基於商業目的、有賺錢性質,限制就會較多,若屬非營利的教育目的,利用限制就會少一點;不過在使用他人著作時,載明出處、來源,是不會出錯的。

許多人創作前,會參考他人的作品、想法,希望能萌生新的靈感,寫論文也一樣,必須多方涉獵資訊,但關鍵是要有創新、有原創性,最好要有化學變化,不只是物理變化。

台灣現在的著作權概念比以前進步不少,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甚至學校也應加強相關教學,避免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還不自知的情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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